行走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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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第四十七章血迹密码破解

    于是我和孙杨模拟出一件喷溅状血迹,从我们模拟的喷溅状血迹从整体来看,它呈条束状,它是一条直线或者是一条弧线会有一组血迹形态,如果从局部单个血迹来看,我们发现它每一个小血点,它有一个膨大端,膨大端比较光滑,还有一个拖尾现象,这个拖尾现象就代表了血迹喷溅的方向!

    我们还通过测量多个血点的长度和宽度,运用三角学知识,算出血滴接触物表面的角度,再利用画出延长线的方式,来还原血点的运动轨迹,这样一来,多处血点运动轨迹的交汇点,便是出血点。

    而在这一起的案件中,我们也是用了这种手法,确定死者遭到攻击的位置,和活动的轨迹。

    “孙杨,你看这个楼梯口的血迹,高度比较高,说明他是站立”

    孙杨赞同了我的看法,他也是这样认为的。

    孙杨还告诉我“这个死者的动脉有可能是被刺破的,小涛,要不咱俩拉拉线,看看这个死者的运行轨迹!”

    “好的”

    于是我和孙杨开始利用血迹的高度,来推断死者的运行轨迹。而另一边的肖大成和余晓晓还在抓捕陈翔。

    于是我们对血迹的高度,长度等等,我们推断死者的在受伤之后还在继续运动,最后倒在了楼梯口这里,最后死亡。

    接下来,我和孙杨就要开始对另一处的血迹的进行分析了。

    刘杰的遇害过程,在我的脑海中,变得更加清晰,我们接下来分析的血液是一段通向楼上房间的滴落状血迹。

    滴落状血迹是指血液呈自由落体运动于载体上形成的血迹。血滴垂直或近似垂直接触时,血迹呈圆形或类圆形;血滴与载体呈锐角接触时,血迹呈椭圆形,角度越小,椭圆形血迹的长轴越大。一般在一定的高度,血液滴落在不光滑的载体上时,类圆形的滴落血迹周缘有“毛刺样”的改变,那是血滴受重力影响与载体表面碰撞后近距溅散的结果。在静止状态下,类圆形血迹的毛刺样改变呈圆周状分布,而在运动状态下,毛刺样的改变多呈半圆形分布在与运动方向相同的一侧。毛刺样改变的明显与否与运动速度、滴落高度和血量大小成正比,而与载体的光滑程度成反比。

    于是我和孙杨做了一个运动状态下滴落的血迹形态,我们又做了一个静止状态下,垂直垂落的。

    这两个主要的区别点就是在于滴落时四周的毛刺,静止状态滴落的四周毛刺分布毛刺比较均匀,运动状态下的滴落血迹,它四周的毛刺长短是不一样的,长的那一块,它表示了死者的运动的方向。

    而在我们的案发现场,我们对比,顺着现场滴落的血迹毛刺方向,我们反推出刘杰受伤后的运动轨迹。

    最终我们得出,死者刘杰是从屋内受伤,然后从屋内跑出来之后,被犯罪嫌疑人追上,然后补刀,导致死者刘杰死亡。

    于是我们追落到血迹的起始点,也就是中心现场房间门框边的,一处抛甩状血迹。

    抛甩状血迹

    抛甩状血迹是指沾血的物体运动时,物体上的血液被甩出,并沿运动方向滴落在载体上留下的痕迹,其最常见的运动方式是呈弧形,如挥动沾血的器械、摆动出血的肢体等。典型的抛甩状血迹的形态特点为血迹呈弧形线分布,其弧线的起点血迹多为圆形,之后逐渐变为椭圆形;弧线的长短与沾血量的大小、运动的幅度以及运动力量的大小成正比。抛甩状血迹的形态还与抛甩出的血液与载体的距离有关,距离较近时,抛甩状血迹可呈直线性,甚至呈片状或者块状,有时很难与溅落状血迹相鉴别。

    我和孙杨发现,这个抛甩状血迹是从上,逐渐的往下来,而且相应的地面上,还见有滴落状的血迹。

    孙杨判断这个抛甩状血迹应该是作案工具,抛甩出来的。那么我们确定,楼梯上的死者刘杰,应该就是在中心现场房间门框边受伤的。

    厮打搏斗,开开门,从房间门框边跑了,犯罪凶手就追上去,给死者扎了一刀,死亡之后,受害人刘杰就死在楼梯口哪了。

    我和孙杨基本还原了死者刘杰的遇害过程,接下来就是另一名死者赵大海又是如何遇害的呢?

    我和孙杨把目光锁定在室内的几处血泊上,已经擦拭状血迹上。

    擦拭状血迹

    擦拭状血迹是指沾血的物体以涂抹、碰擦、触摸、擦蹭等运动方式直接与载体接触并遗留在载体上所形成的血迹。受沾血物体的形态、血量的大小、载体的形态以及接触的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擦拭状血迹的形态极不规则,比如沾血的头发擦拭多形成条索状的血迹,沾血的手指擦拭多形成片状(擦蹭时)、块状(触摸时)、点状(抓捏时)以及长条状(拖拉时)的血迹。用手或者其他物体沾血后写字或者作图所形成的血迹,其形成方式仍属于擦拭状血迹的范畴,故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特殊的擦拭状血迹。

    血泊

    血泊是指具有一定体积的血液聚集所形成的血迹,也有人将其称为堆积状血迹。血泊目前尚无体积的明确的量化界定,血液聚集的方式通常为血液滴落或流注而成。血泊形成的时间与出血量、血液聚集方式以及载体的吸附性等因素直接相关。血泊通常为类圆饼形,具有较明显的中间厚、边缘薄的特点。当血量较大且未完全干燥时,因重力和沉析的作用,可见到血泊中血清和有形成分分离所形成的中间暗红、边缘淡黄的特点。

    我们发现现场的血迹边缘是不规则的,然后界限不是很清晰,通过这个擦拭状血迹我可以判断,擦拭的方向,一个案发现场多处擦拭状血迹,我们可以推断出打斗的过程。

    案发清理血迹的过程,所以我们基本可以确定赵大海的基本活动轨迹,他是从麻将桌上受的伤,然后挣扎到靠着墙坐动啊了窗户边,最后嫌疑人在背上又捅了一刀。

    通过血迹分析,我和孙杨很快分析出了楼内两名死者的死亡原因。

    接下来就是分析楼下的刘伟死亡原因了,于是我和孙杨反复的勘察刘伟的死亡原因。

    孙杨在勘察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隐秘的痕迹,孙杨在窗户哐上,发现了一枚残缺的血手印的一枚,于是我立马裁检比对,通过比对之后,我们确认这个就是楼下死者刘伟的手印。

    我推断,有可能是三位死者在中心现场突然遭受袭击的时候,,刘伟用带血的手开了窗户,准备逃跑的时候,不小心从四楼跌倒了地面上。

    而肖大成和余晓晓那边,终于找到了陈翔的藏身之所,并且逮捕了陈翔。

    在审讯的过程中,陈翔告诉我们,那天晚上他的确参加了那场赌博,但是对之后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

    但是陈翔的不自然回答,出卖了他,陈翔是有问题的,他对我们提出的问题闪烁其词,而且躲躲闪闪的,坐立不安,这一切都说明了陈翔是有问题的。

    而且肖大成和余晓晓在找到陈翔的时候,陈翔看到穿着警服的肖大成,拔腿就跑,但还是被抓住了。

    但是就在我们审的差不多的时候,我突然想到了一个血迹分布的问题,嫌疑人应该是个左撇子。

    这样的话,那陈翔的嫌疑就取消了,因为想起了现场血迹的分布位置,基本都是在左侧,所以我初步怀疑凶手是个左撇子。

    我为了核实自己的这个推断,我立马和孙杨要求余晓晓,我们要再次检查刘杰和赵大海的创伤特点。

    因为我们身为一名法医,我们必须对自己做出的结论负责,所以我们必须慎之又慎的分析每一个结果。

    我想起了我们上一次检测尸体的照片,我们发现,两名死者的创伤大部分都集中在尸体的右侧,还有那个防御抵抗伤也集中在右前臂背侧,这样就说明嫌疑人左手持刀,也就是左撇子。

    虽然我们发现了这一重大线索,但是也把唯一的犯罪嫌疑人陈翔摆脱了嫌疑。

    据陈翔口供交代,其实是刘杰和赵大海设的一个圈套,叫陈翔把刘伟的钱赢来,然后想平分,但是陈翔想独吞,所以才拿着赢来的钱消失了,害怕刘杰和赵大海找到自己。

    而看到穿着警服的肖大成跑,那是因为赌博,害怕警察抓,所以才跑的。

    这样的话,事情就变的很清楚了,陈翔的嫌疑也就没有了。

    如果陈翔不是凶手,那么凶手又会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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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章 是兄弟,却带你犯罪

    我又做了一个假设,如果陈翔表述的事情是真实的话,刘伟发现自己的被算计了,会不会施行报复杀人呢?

    于是我跟着肖大成和余晓晓决定去死者家中走访调查,走访调查的时候,我们在死者刘伟的家中客厅看到了一张刘伟吃饭的照片,照片里的刘伟明显的是个左撇子。

    于是我决定把调查重点锁定在刘伟的身上,我翻看了所有的现场取证照片,一边抽着烟,一边看,终于我在一张现场取证的照片里,发现了可疑的地方。

    我立马找到孙杨,去了证物室,找到了死者刘伟的衣服,我找他的衣服,就是要看他的衣服上的血迹分布形态特点。

    从死者刘伟的出血特点照片来看,死者刘伟胸前的这个部位是不应该出现擦拭血的,而且衣服上还有非常明显的喷溅状的血迹,如果死者刘伟是单纯的从四楼高空坠落的话,绝对不会形成衣服上的血迹形态。

    只有他与他人发生厮打,造成他人加害,才会形成擦拭和喷溅状的血迹,所以我决定我们要重点做一下这个喷溅血和擦拭血到底是谁的血迹。

    带着疑问,我们和技术人员从刘伟的衣服上提取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印证了我的想法与推测。

    刘伟的衣服上的沾有刘杰和赵大海的混合血迹,死者刘伟的作案嫌疑增大。

    就在我们搜集更多线索的时候,余晓晓接到了刘伟妻子的电话,死者刘伟妻子要求我们到她家里去一趟。

    到了她家里之后,我们才知道,死者刘伟妻子收到了一封刘伟生前寄来的信。

    信里写到:我一直认为刘杰和赵大海会是我一辈子的兄弟,但没有想到,他们把我害成这样,骗我染上赌瘾,还组局给我下套,我现在什么都输掉了,输掉了房子,输掉了家庭,更输掉了我们曾经幸福的生活,我欠下的债肯定是还不清了,现在只有一个办法,可以了结这一切,今天晚上,我就要去结束这一切,老婆再见!替我照顾好爸妈和孩子。

    而我们技术人员那边作案工具上的残留dna,与刘伟的dna完全吻合,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我们综合了所有线索,我和孙杨还原了当晚的作案经过。

    在赌局结束后,刘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将两位发小刘杰和赵大海残忍杀害,然后纵身一跃,跳楼身亡。

    曾经的友谊和幸福的家庭,都因为刘伟的赌博而毁于一旦,相反有时候,交朋友一定要看德行与品德,如果他是一位好吃好赌好喝好嫖的有钱朋友,那么也请你远离他,因为他与你不是一个世界,他毁坏自己的时候,其实也是在毁坏你!

    曾经有一个男人和他非常要好的朋友一起喝酒,喝完酒,这个非常要好的朋友,硬要开他的车回家,这个男人抹不开面子,没有拦住他,就把车借给了他。

    结果出事了,两个家庭全都完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在友谊面前,一定要有法律在中间衡量,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水浒传》,不是梁山,我们一切要以法律做事,做人。

    陈翔虽然不是杀人凶手,但是他还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赌博罪和诈骗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赌博罪的既遂。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而陈翔又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合赌博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翔8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诈骗赌资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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