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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知难,行亦不易

    五四时期胡适与蒋梦麟曾在上海同访孙中山,已听过孙中山谈论的政治设计,即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建国方略”,以及它的哲学基础“知难行易说”。国民党取得政权后,奉孙中山为“国父”,又称训政是秉承孙中山建国大纲遗教。这不能不使胡适对孙中山“知难行易”说提出异议,于是便发表长文知难,行亦不易。

    因为文章较长,我们不妨化简如下:

    (一)孙的“行易知难说”的动机:胡适引用孙中山的原文,指出孙中山提出“行易知难”的学说,是因为他认为革命的不成功,主要是由于人们相信“知之非艰,行之惟艰”的古说,影响了人们做事的信心。

    (二)行易知难的十证:列举了孙中山给出的十项证据。胡适评论说,“中山先生的意思一面教人知道‘行易’,一面更要人知道‘知难’。”

    (三)“行易知难”的真意义:在这一部分,胡适分析说,孙中山认为人可以分为三系: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不知不觉者。他们分别对应发明家、鼓吹家和实行家。所以“‘行易知难’的真意义只是要我们知道行是人人能做的,而知却是极少数先知先觉者的责任。大多数的人应该崇拜知识学问,服从领袖,奉行计划”。

    (四)胡适对“行易知难说”批评:“行易知难说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知’‘行’分的太分明。”“绝大部分的知识都是从实际经验(行)上得来:知一点,行一点;行一点,更知一点,越行越知,越知越行,方才有这点子知识。”“中山先生志在领导革命,故倡知难行易之说,自任知难而勉以行易。他不曾料到这样分别知行的结果有两大危险:

    第一,许多青年同志便只认得行易,而不觉得知难。于是有打倒智识阶级的喊声,有轻视学问的风气。

    第二,一班当权执政的人也就借‘行易知难’的招牌,以为知识之事已有先总理担任做了,政治社会的精义都已经在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之中,中国人民只有服从,更无疑义,更无批评辩论的余地了。

    除了揭露“知难行易”说的逻辑矛盾,胡适特别一针见血的指出“知难行易”的“真意义,只是使人信仰先觉,服从领袖,奉行不悖”。胡适明确指出,此说引发的最大危害,在于当国者自居“知难”,独得孙中山先知先觉的政治社会精义,可以教导党国同志“行易”,而中国人民只有服从,“于是他们掮着‘训政’的招牌,背着‘共信’的名义,钳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异己的议论”。

    就在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二文发表后不过月余,胡适便发表续篇。这一回直奔主题,文章的标题是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

    文章写道:“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的。

    “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

    “从丙午年(一九○六)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如第二二条云: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各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须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还没有宪法。但细看大纲的全文,二二条所谓“宪政时期”乃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故下文二三条说: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这样看来,我们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分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延迟宪政时期呢简单说来,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

    “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国方略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

    “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

    “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县为单位,从县自治入手。

    “这种议论,出于主张“知难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中山先生不曾说吗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因已知而更进于行。(建国方略第五章)

    “他又说过: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

    “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治国是大事业,专门的问题需要专门的学识。但人民的参政不是专门的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所患的只是怕民众不肯出来参政,故民治国家的大问题总是怎样引导民众出来参政。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说吗袁世凯之流必以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学之士亦曰非**不可也。

    “呜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马也尚能教之乘,而况于人乎今使有见幼童将欲入塾读书者,而语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识字,不可使之入塾读书也”,于理通乎惟其不识字,故须急于读书也。……故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第六章)

    “宪政之治正是惟一的‘入塾读书’。唯其不曾入塾读书,故急须入塾读书也。

    “中山先生说:然入塾必要有良师益友以教之。而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

    “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

    “在我们浅学的人看起来,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宪法’是什么东西

    “柏来士(biyce)在他的不朽名著美洲民主国里说:‘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是那些规定此国家的政体并规定其政府对人民及人民对政府的各种权利义务的规律或法令。’(页三五)

    “麦金托虚爵士(si

    james mci

    tosh)也说,‘凡规定一国高级官吏的最重要职权及人民的最根本的权利的基本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便是一国的宪法。’(见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