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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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第五十三章 离奇车祸

    首先是第一现场,我们桑而发现了三条有价值的线索,公路上的一摊血迹,石墩上的血点,摩托车轮胎印。

    我们发现公路上的一大摊血迹呈现流柱状血迹,流柱状血迹一般没有活动性,一般死者倒地的地方就是流柱状血迹形成的地方,血迹也就是从死者身体流出来的,它就形成了一摊血迹。

    除了公路上的一摊血迹之外,旁边的石墩上也有少量不同形态的血迹。

    流注状血迹是指血液受重力的影响,沿物体表面向下运动所形成的血迹。实验条件下,在倾斜而光滑的载体如玻璃上,典型的流注状血迹形态呈条柱形或圆柱形,一般具有宽度上粗下细,颜色上淡下浓的特点;其长度和粗细与血量、载体的斜度和光滑程度成正比,而与载体的吸收性能成反比。但是,在实际案例中,由于受到人体、载体以及环境中相关物体的多种因素影响,如上形态非常典型的流注状血迹极少见到。

    这个石墩上的血迹呈现的是喷溅状,我们怀疑这个石墩上的血迹有可能是滴落到地上,然后喷溅到石墩上的。

    喷溅状血迹是指人体动脉血管破裂,血液喷出所形成的血迹,其喷溅的动力是动脉的血压驱使。在平面载体且血迹与载体呈近似直角时,典型的喷溅状血迹形态为在一定面积内均匀分布的、圆点状的血迹,其面积的大小与破裂的动脉管径成正比,而与喷溅的距离成反比,即距离越近,面积越小。当出血量较大时,或者载体不能马上吸收,非水平方向载体上的喷溅状血迹常伴有沿重力方向行走的流注状血迹。

    在这摊血迹的旁边,我们还发现了摩托车的车胎痕迹,但是不太明显,但我们有一点肯定的是,当时的摩托车肯定是在这个地点停留过。

    这个摩托车与旁边的石墩没有撞击痕迹,而我们现场也没有找到,摩托车与任何物体撞击的痕迹,如果没有撞击,那么第一现场的血迹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凶杀案的成立越来越明显了,我们与死者老婆王小芳的猜测也越来越真实了。

    余晓晓给我和肖大成推测,受害人王二喜一定在案发当晚处于某种情况在这里停留过,后来被人袭击,受伤后在路边遗留了大量的血迹。

    第二现场局里案发公路距离不到10米,也是摩托车滚落后的停留的地方。摩托车的下面有几棵树,树上有一点点的血迹。

    第二现场主要有两种血迹,一种是草地和摩托车上的血迹,我们法医称之为滴落状血迹。

    滴落状血迹是指血液呈自由落体运动于载体上形成的血迹。血滴垂直或近似垂直接触时,血迹呈圆形或类圆形;血滴与载体呈锐角接触时,血迹呈椭圆形,角度越小,椭圆形血迹的长轴越大。一般在一定的高度,血液滴落在不光滑的载体上时,类圆形的滴落血迹周缘有“毛刺样”的改变,那是血滴受重力影响与载体表面碰撞后近距溅散的结果。在静止状态下,类圆形血迹的毛刺样改变呈圆周状分布,而在运动状态下,毛刺样的改变多呈半圆形分布在与运动方向相同的一侧。毛刺样改变的明显与否与运动速度、滴落高度和血量大小成正比,而与载体的光滑程度成反比。

    第二种是周围灌木丛上出现的血迹,称为擦拭状血迹,擦拭状血迹是指沾血的物体以涂抹、碰擦、触摸、擦蹭等运动方式直接与载体接触并遗留在载体上所形成的血迹。受沾血物体的形态、血量的大小、载体的形态以及接触的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擦拭状血迹的形态极不规则,比如沾血的头发擦拭多形成条索状的血迹,沾血的手指擦拭多形成片状(擦蹭时)、块状(触摸时)、点状(抓捏时)以及长条状(拖拉时)的血迹。用手或者其他物体沾血后写字或者作图所形成的血迹,其形成方式仍属于擦拭状血迹的范畴,故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特殊的擦拭状血迹。

    在一般案件中,我们法医会通过观察滴落状血迹的分布位置,我们就能准确的推断出伤者的运动轨迹。

    我们在第二现场,发现了大量的滴落状血迹,也就是说,死者曾经在第二现场,也就是摩托车停留的地方,曾经有一个活动过程。

    也就是说公路上形成了第一次伤,而我们在死者身上发现了一些滴落状血迹,这就证明,死者在公路上形成了第一次伤之后,他应该还是活着的。

    我们根据这些血迹的关系,我们推断死者和摩托车跌落到第二现场之后,死者又站了起来,在现场走动,此时的伤口还在滴血,血液滴落在摩托车和地面上,带血的手到处摸爬,在周围的灌木上留下了擦拭状血迹。

    但是第二现场,位于公路的下方,有一定的高度,死者是如何从第一现场到达第二现场的呢?

    我们对此做出了假设,我们假设死者王二喜倒地了过后,又爬了起来,爬起来把这个摩托车扶起来,想继续走,但是没有站稳,就往这里滚了下去。

    如果我们假设没有错误的话,死者的血液会滴落在摩托车的正面,形成滴落血迹,但是我们在第二现场发现,摩托车的正面的油箱上很干净,没有任何血迹,反而是侧面有很多滴落血迹,这显然死者王二喜并非是自己,推着摩托车不慎冲到第二现场的,那么在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到底又发生了什么,我们只能寄托与第三现场了。

    于是我们开始对第三个现场进行分析,但是我们已经知道,死者在公路上,也就是第一现场还是活着的,直到到了第二现场之后,也就是公路下面,活动了一火,到达第三现场之后,才死亡的。

    那么死者活动的这段时间,到底都做了些什么,也就是第二现场到达第三现场之间,死者都做了些什么呢?

    我们在第三现场发现,死者似乎是在找一条路,但是没有找到,于是又从第三现场陡峭的地方,滚了下来。

    而且我们在陡峭的地方的树叶上,发现了一些喷溅状血迹,那么我们怀疑死者到达第三现场之后,遭到了一种打击。

    由此我们得知,死者在第三现场遭遇了第二次袭击,就在此时,孙杨打来了电话,告诉我们,现场的所有血迹dna都是死者的。

    而我们也在第一、2、3现场基本还原了案发当时的情况。

    我们推测死者应该是生前在公路上遭到袭击后,被推到公路崖下第二现场,但是并没有死,醒来之后的他四处寻找出口,不慎滚落到第三现场,然后在第三现场又遭到了第二次袭击,最后死亡。

    我们在案发现场调查的同时,余晓晓也带着刑警们对案发周边展开了调查,掌握死者的相关信息。

    余晓晓了解到,王二喜是刚当这个村的村支书,与当地的群众关系很好,而且也没有跟其他人有过矛盾,争执,经济纠纷。

    就在我们找不到破案突破口的时候,死者的妻子,王小芳提供了一条信息,并且让案件侦查有了方向。

    死者的妻子王小芳说,死者王二喜当了村支书之后,有一个情人,是他们同村的一个女人,当天晚上王小芳怀疑王二喜是不是去了情人节不回来了,她当时接到老公的求救电话之后,立马赶到了情人家里,发现情人家里没有人,于是就找同村的人,围着公路开始寻找。

    于是余晓晓按照死者王二喜的妻子王小芳提供的情况,找到了死者情人的住所,但是余晓晓发现,死者王二喜的情人的房间是上锁的,余晓晓问了附近住处的邻居了解,邻居说,这个王二喜的情人,一大早就带着一大包东西,去很远的远楠县城看她姐姐去了。

    难道真的是那么的巧合吗?余晓晓心里充满了疑问,但是案件还在侦查中,余晓晓开始联系远安县城的刑警,遇到王二喜的情人,陈雪梅,立马抓获。

    余晓晓开始对死者情人陈雪梅展开调查,而我们法医开始对死者进行全面尸检。

    我和孙杨和一些协助法医带上口罩,防尘服进入了尸检室,在尸检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死者王二喜的头部有大量的损伤,双手也有损伤。

    我们又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发现,死者王二喜头部的损伤是非常严重的,死者王二喜的颅骨严重骨折。

    我们又对死者的胸腔部进行了解剖,没有发现胸腹腔脏器的损伤,最终我根据案发现场的观察来看,导致死者死亡的伤口,就是头部。

    于是我们就对死者王二喜的头部,做了一个认真的检查,我们发现死者王二喜头部的这个当中,有有一些小的石沙,我们把死者王二喜的头皮打开之后,发现有一些条形的损伤和瘀斑。

    于是我当时就推断,导致王二喜死亡的打击工具,应该是有两种,一种就是带有石头之类的,另外一种就是棍棒之类的。

    最终我们确定是钝器工具导致王二喜死亡的。在法院学里,钝器是指没有尖锐的点和锋利面的物体。

    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钝器的种类很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钝器的性质和形态也十分复杂。其质地有铁的、木的、竹的、石的等。其形态有长方形、球形、圆弧形、棱形、条形、圆柱形,也有不规则的多面形等。钝器接触面的显著特征是无刃、无尖、质硬。

    这类钝器对人头造成的损伤叫钝器伤。

    钝器伤是由钝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机械性损伤。由于钝器种类繁多,因此造成的损伤形态多种多样。最常见的钝器为棍棒、斧锤、砖石,其次为徒手伤及其他。钝器伤有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部器官破裂或肢体断离等。其中以擦伤、挫伤和挫裂创最多见。挫伤常与擦伤并存,挫裂创皆伴有擦伤和挫伤。钝器伤致死者多见于他杀案件,亦见于交通事故、坠落和挤压等情况。

    虽然我们知道了是钝器造成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知道,到底是什么样的工具造成死者死亡的呢?

    第五十四章 凶手原来是报案人

    我们知道钝器伤亦见于交通事故、坠落和挤压等情况,然而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坠落往往只会造成死者身体一处或多处受损,而不会出现身体同一部位反复受损的情况。

    可是在本案中,我们法医发现死者颅骨的同一部位,被钝器反复撞击10余次,据此我们法医推断只有人为拿着钝器,多次击打死者,才能造成类似的损伤情况。

    我们法医对死者致伤工具进行了分析,分析完之后,我们立马就回到案发现场,寻找凶器,我们希望通过凶器找出凶手。

    余晓晓和肖大成带着我,带着一帮刑警开始案发现场周围,进行查找,希望能找到凶器。

    我们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外扩大搜索范围,我们从公路往下寻找到了一些物证,这些物证就是带血的木棒和石头,我们发现这捆绑和石头都沾满了血,后来我们拿回去检验,发现这上面的血液就是死者的dna,那么我们可以证实凶器就是这个石头和木棒。

    接下来我们法医就寄托这个木棒和石头了,希望能从上面提取到除死者之外的指纹和dna,如果能提取到,那就很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

    在石头上我们没有提取到指纹,我们只能寄托木棒了,但是木棒是我们在垃圾场里找到的,指纹可以完全找不到了,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擦拭木棒,试图提取脱落细胞,来寻找嫌疑人,但由于环境对细胞造成了一定破坏,提取的成功率极低,也就在这个时候。

    余晓晓找到了死者王二喜的情人。

    余晓晓对女情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女情人有不在场的证据,女情人的男人呢,当时也在广东务工,当时我们提取了,女仔男人的一些信息,发现那个男当天确实是在广东,没有会黄海县来作案的可能,线索也再一次的的中断,我和余晓晓肖大成再一次的来到了死者家中,希望从死者妻子这里找到一些新的线索,然而这次到访,却让我们有了意外的收获。

    当我们走进了死者王二喜家的时候,我们发现死者王二喜的老婆王小芳正在睡觉,而且她把她老公的衣服和东西全部都装在门口,准确去烧掉,而且看不出有悲伤的感觉。

    这让余晓晓感到非常的惊讶,而且肖大成也觉的王二喜的老婆有点可疑。

    余晓晓问道“你为什么把你丈夫的东西都扔出来了,人刚死你就扔出来了啊!”

    王小芳突然流着泪说道“我不想看到他遗留下来的东西,这样我会伤心的!”

    肖大成嘀咕道“他吗的这反差也太大了吧”

    死者王二喜的老婆王小芳,准备把这些老公的衣服烧掉,让王小芳没有想到的是,我们开始对王小芳的人际关系展开了调查。!

    了解的过程中,我们知道,这个死者王二喜的老婆王小芳与杨威两个在去年的时候,一起做工认识了,认识之后,两个人经常联系,聊qq,慢慢的两个人变成了情人关系。

    而就在此时,孙杨那边终于在石头上面仔细的检测,检测出了第二个人的dna,经过比对,这个dna与死者妻子的dna完全吻合。

    于是我们立马抓捕了死者王二喜的妻子,对其开始审讯。

    死者王二喜的妻子始终认定,自己与此案无关,最后余晓晓拿出了那封凶器上的dna检测报告,铁证面前,死者王二喜的妻子再无狡辩的余地,很快交代了作案过程,自从这个王二喜当了村支书之后,很少顾及家里面,这个王小芳就有了杀死王二喜的跟杨威一起生活的这种想法,后来王小芳和杨威商量,杨威也同意了两个人就合伙杀死了王二喜一起生活,就是这个想法。

    就在案情逐渐明朗的时候,孙杨那边的dna检测室又传来了消息,凶器铁棒上检测出了除死者意外的两个人的dna。(!≈

    孙杨将嫌疑人杨威与王小芳的dna与铁棒上的dna做了比对,比对发现,凶器铁棒上的dna与两名嫌疑人的dna,完全吻合。

    当两名嫌疑人在物证面前之后,承认了一切罪行。

    当天晚上,王二喜出去之后,王小芳就打电话给杨威,准备今天晚上杀死王二喜,杨威就到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点,这个点是事先踩好点的,藏起来。

    当天晚上王二喜载着王小芳走到那里之后,王小芳就说她要上厕所,让这个王二喜等一下,这个王小芳就去喊杨威,他们两个人就偷偷的绕道王二喜的后面,就用铁棒袭击了王二喜,王二喜没有动之后,他们就认为王二喜已经死了,就把王二喜从这个公路边上,推下了路崖,之后把这个摩托车也抬起来推了下去,伪造了一个交通事故的现场,后拉两个人就各自回家了,凌晨两点钟的时候,王二喜发现自己在山上,他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王二喜的第一反应是打电话给自己的老婆,让他老婆来救他,王小芳当时吓了一跳,知道王二喜没死之后,马上又打电话给自己的情人杨威,后来杨威和王小芳再次骑车来到犯罪现场,两个人丧心病狂的捡起地上的石头,朝着王二喜的头部猛砸,砸了很多下,砸死之后再次逃离了现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法医和刑侦人员仅仅通过,现场的斑斑血迹,变揭露了一场交通意外的伪装,进而通过不同血迹的分布情况,还原了案发现场,抽丝剥茧,逐一排查,最终击破层层假象,抓住真凶,让谎言在法医铁证面前粉碎,让凶手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海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剥夺王建国政治权利终身,处以死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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