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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荼毒天下的五侯 上

    寒食

    唐·韩翊

    春城无处不飞花,

    寒食东风绿柳斜。

    日暮汉宫传蜡烛,

    轻烟散入五侯家。

    诗中的五侯深受皇家宠信,日暮时分皇宫传出蜡烛至府中赏赐这些公侯近臣。通过皇家对其的宠信和他们生活的奢华程度,其背后的权势由此可见一斑。诗中的五侯不是王莽那同时封侯的五个叔父,而是指帮助汉桓帝(威宗)刘志铲除梁氏外戚势力的五个被封为侯爵的宦官。

    宦字的意思,最先并非指被阉割。《史记?吕不韦传》有“诸客求宦为嫪舍人千余人”的记载,这里的宦指的是贵族家里的舍人。《后汉书?宦者列传序》记载:“《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宦者四星,在皇位之侧,故《周礼》置官,亦备其数。”;宋朝大儒欧阳修的《相州昼锦堂记》有“仕宦而至将相”的说法,五经之一的《礼记》云,“宦学事师,非礼不亲”。古人对宦字解释,或为“学”,或为“仕”,学而优则仕,乃至将相,说到底便是做官,这里的宦字指的是“国家官员”。

    《后汉书?宦者列传?序》记载:“汉兴,仍袭秦制,置中常侍官。然亦引用士人,以参其选,皆银珰左貂,给事殿省。”“中兴之初,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他士。”从光武之后,宦官便专指担任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被阉割的男人。

    阉割是一种刑罚,源自从渭水流域向东扩张的周部落。周灭掉商王朝后,为了巩固其统治,采取了“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1】”的办法,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周王朝制定了《九刑》。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劓、剕、宫、大辟【2】五刑。另外还有鞭刑和流放。

    古代贵族使用阉人是因为在多妻制的古代,贵族们妻妾成群,为了防止他们的妻妾与供他们差遣的男人私通,所以便用阉割过的男人供他们驱使。帝王亦然。

    当宦官掌握朝政,他们权门请托,贿赂公行,政治更加败坏,太学生和郡国生等士人不能按正常途径进入政治舞台,面对政治黑暗,更为了他们自己的政治前程,于是开始了与宦官的斗争。

    士人又叫士大夫。西周先秦诸侯国中,国君以下有“卿”、“大夫”、“士”三级贵族。其中“士”是武士,商、周春秋时期多为卿大夫的家臣,为贵族的最低一级。后来泛指知识分子。“大夫”有世袭的封地,后来指官员。

    刘邦建立汉朝后,西汉仿照战国时代“招贤”的办法,命高级官员和地方郡县推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征召”能力出众又不肯做官的人,“公车上书”选拔人才,博士子弟通过考试担任官职等,政府中形成了一个非贵族血统的官员群,这就是后来的士大夫。西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立五经博士,士大夫便专指读儒家经典的读书人。他们包括政府官员中的知识分子,已经退休的知识分子和太学生、郡国生等一切儒生。到东汉时,推行察举和征辟制选拔官吏,所谓察举即地方州郡以“贤良”、“孝廉”、“秀才”等名目把有名望、有“德行”的人推荐上去,通过考核任命官职;所谓征辟,即由朝廷、官府直接征召某人当官。

    汉末自从阉人、宦官郑众帮助汉和帝刘肇诛灭窦氏外戚势力,郑众以功迁大长秋,并参与政事,“中官用权,自众始焉。【3】”自宦官用权开始,东汉士人便开始了与宦官政治斗争。和帝时司空周章反对邓太后废嫡立庶、反对邓氏外戚和郑众、蔡伦的宦官专权,企图发动政变,后事泄自杀。安帝末年,太尉杨震对于宦官与阎氏外戚相勾结,“属托州郡,倾动大臣”,虚耗国库,竭民资财反复上书,结果杨震被罢官自杀。两次斗争士人都失败了。

    而宦官真正掌握帝国大权的是在宦官单超、徐璜、具瑗、左悺、唐衡帮助汉桓帝刘志铲除梁氏外戚势力之后的事了。

    桓帝依靠宦官铲除梁氏外戚势力后大封功臣,其中被桓帝咬伤手臂用他的鲜血歃血为盟的宦官单超封新丰侯,食邑二万户,徐璜封武原侯,具瑗封东武阳侯,各食邑一万五千户,三人皆受桓帝赐钱一千五百万;左悺封上蔡侯,唐衡封汝阳侯,食邑都是一万三千户,赐钱各一千三百万。五人全都封为县侯,世称为“五侯”。并擢升左悺、唐衡为中常侍。而在铲除梁氏外戚行动中立有大功的尚书令尹勋等七人却只封为亭侯。汉代亭侯与县侯之间还有乡侯一级,比县侯低两等,由此可见桓帝对宦官的信任程度。《后汉书?宦者列传》说“自是权归宦官,朝廷日乱矣”。

    可笑的是向来依附梁冀,假借梁冀的威风和权势为非作歹的尚书周永,因为在发现梁冀快要败亡时,转向抨击梁冀,以此向皇帝表示忠心,这个见风使舵的人渣竟然也被桓帝封为侯爵,这说明桓帝忠奸不分,昏庸不明。

    太尉胡广、司徒韩縯、司空孙朗因为阿附梁冀,桓帝诛除梁氏外戚时他们没有去保卫宫廷,而是停留在长寿亭观望事态发展,被免去官职,贬为平民。大司农江夏人黄琼被擢升为太尉,在不设大将军的情况下,三公之首的太尉乃朝中百官之首。光禄大夫、中山国人祝恬升任司徒,大鸿胪、梁国人盛允升任司空。

    这时,汉桓帝刚刚铲除了梁氏外戚,天下人翘首盼望政治清明。三公之首的太尉黄琼为官清正,他举发弹劾各州郡一向行为残暴贪婪的官吏,有十余人被处死或流放,“海内翕然称之”。

    梁氏势力全部诛除,但改姓为梁的贵人邓猛却深受桓帝宠爱,被桓帝立为皇后。而梁冀的妹妹,死后葬在懿陵的梁皇后被贬为贵人,懿陵贬称为贵人冢。桓帝厌恶梁氏,便将皇后梁猛的姓,改为薄氏。后来桓帝才知道皇后是邓香的女儿,于是,又重新改姓邓氏。追赠皇后的父亲邓香为车骑将军,封安阳候;改封皇后的母亲宣为昆阳君,侄儿邓康、邓秉,都被封为列侯。邓氏宗族,都被任命为北军五校尉和三署中郎将,赏赐数目以亿计算。

    中常侍侯览向桓帝进献缣帛五千匹,桓帝就封赐他为关内侯,又托言他曾经参与诛杀梁冀的密谋,进封为高乡侯。并把小黄门刘普、赵忠等八人封为乡侯。从此,朝廷的大权全都被宦官把持,特别以“五侯”尤其贪暴放纵,权势震动朝廷内外。宦官的亲戚门人多担任地方州郡官职,影响了士人参与政治。因此迫使鲠直派官僚、名士、太学生等士人结合起来反对宦官。

    白马县县令、甘陵人李云见宦官权势熏天,借当时屡次出现灾异,露布上书(用不缄封的文书公开上奏)桓帝,并将副本呈送太尉、司待、司空等三府,他说:“梁冀虽恃权专擅,虐流天下,今以罪行诛,如同召来家奴掐死他而已,然而陛下滥封参与密谋的臣子,赏赐万户以上的食邑(指的是单超等五侯);高祖闻之,得无见非(如果高祖知道的话,能不被他怪罪吗)?西北列将,得无解体(在西北边疆保卫国土的各位将领听说此事,能不人心叛离?)孔子曰:‘帝者,谛也。(帝就是审谤的意思)。’今官位错乱,小人谄进(奸佞小人依靠诌媚追求升迁),财货公行(公开贿赂),政令和教化日益败坏;尺一拜用不经御省(任命官员的诏书,不经皇帝过目),是帝欲不谛乎!【4】”桓帝看到奏章后,大发雷霆,下令有关官吏逮捕李云,命尚书率领皇宫内的剑戟士将他押送到设在宫禁之中北宫黄门令官署黄门北寺、由宦官掌监的诏狱——黄门北寺狱,派遣中常侍管霸和御史、廷尉一同拷问李云。

    弘农郡五官掾杜众因李云忠心进谏遭到惩罚而感到以痛心,他上书桓帝说甘愿和李云同日受死。桓帝愈发生气,于是将杜众和李云一道交由廷尉审理。大鸿胪陈蕃上书说:“李云所言,虽然不知道禁忌,冒犯主上,违背圣旨,但他的本意只出于效忠国家而已。从前,高祖容忍周昌毫不隐讳的进谏,成帝赦免朱云的杀身之罪。今天如果诛杀李云,臣恐怕世人会将这件事与商纣王对尽忠劝谏他的比干施行挖心的酷刑的事相比较,因而再次进行谴责。”九卿之首的太常杨秉、大司农属官雒阳市长沐茂、郎中上官资等都上书请求赦免李云。桓帝十分愤恨,有关官吏秉承天子之意,弹劾陈蕃等上书的人犯了对皇帝“大不敬”的罪行。桓帝下诏,严厉责备陈蕃、杨秉,将他们免职,逐回故乡;沐茂、上官资被贬降官秩二级。

    宦官之中,并非全是暴虐放纵之徒。被皇帝派去拷问李云的中常侍管霸颇有才略,他虽然奢侈贪婪,却也认为不应该处罚李云。他到北宫外的濯龙池向桓帝奏报对李去等人的判决情况,并跪下劝说桓帝:“李云是荒野草泽中的一个愚蠢儒生,杜众是郡府中的小吏,他们言行只不过狂妄和愚昧而已,不足以给予处罚。”桓帝没有听从管霸的劝谏,而是命令小黄门批准处死李云和杜众的奏章。李云和杜众都死在狱中。李云和杜众便是汉末 “三李杜”之一。从此,皇帝左右的宦官和亲信,更加骄纵横行。

    太尉黄琼自知没有能力控制骄纵横行的宦官,于是声称有病,卧床不起,上书劝谏,桓帝不肯采纳。

    延熹二年(公元159年),十月,中常侍单超患病,桓帝为了褒奖他诛除梁冀时立下的功劳,任命单超为车骑将军。东汉中央设有直接隶属皇帝的五级将军,即: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他们是建制内的将军,地位相当于三公,于统领部队之外,也参与政事。单超被任命为车骑将军,宦官开始插手干预军中事物,皇帝对宦官宠信与日俱增,他们的亲属门客大都担任地方要职。

    桓帝不分忠奸,重用宦官,东汉走向没落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昏庸的桓帝却自我感觉却非常好,以为自己是圣明之君,他问侍中陈留人爰延:“朕何如主也?”爰延虽然不敢说桓帝是昏君,但也没有过分阿谀奉承,他的回答是:“陛下在汉王朝的君主中属于中等的君主。”。桓帝问:“你为什么这样说呢?”。爰延回答道:“如果皇上任命尚书令陈蕃处理政事天下则太平,而中常侍黄门等宦官参与政事时,国家政治则混乱。所以说,陛下您可为善政,也可以做出不好的事情(是以陛下可与为善,可与为非)”。桓帝可能也想做一位圣主吧!他没有加罪爰延,而是任命他为五官中郎将,后又擢升,官至大鸿胪。

    注:

    【1】、《汉书?刑法志》记载。

    【2】、墨即在脸上刺字涂青,是罚为奴隶的标志,劓即割鼻,剕是断足,又叫刖刑,宫指的是男去势,即阉割;女禁锢,大辟即斩首。

    【3】、《后汉书?宦者列传?郑众传》记载。

    【4】、《后汉书?李云传》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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